2)第一百七十四章:井田制与奴隶制_大秦:开局成为墨家钜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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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望里社。

  那时人口不多,大大小小的冲积平原划出的方方正正的井田,足够当时的人口居住耕耘了。

  那时,井田制是一种伟大的发明。

  它把零散无序的农人们编织在一个框架里,使他们同心协力耕作,抵御灾害,和谐相处,收获的东西也越来越多。

  然而也有抢掠成性的部族不守规矩,仍在依靠暴力杀戮,抢夺其他部族井田里的粮食、牲畜和财产。

  大禹就在会稽山大会诸侯(部族首领),公然杀了不守井田规制且会盟迟到的防风氏,宣布建立永远不解散的军马,专门对破坏井田秩序的部族进行讨伐。

  从此,井田制真正站稳了脚跟。

  可是,平民农夫(自由民)分得的井田,只能耕种,不能买卖或做任意处置。

  用后人的话说,就是“国有私耕”。

  《诗经》说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。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”,说的正是井田制时代的人地关系。

  国王在需要的时候,可以没收平民农夫的耕田赐给别人。

  在平民犯罪时,更是理所当然地没收田产,甚至包括将犯罪者及其家人也没收为官府奴隶。也就是说,土地的处置权在中央官府。

  平民耕种的井田,永远不可能像真正的私有财货那样转让和继承,自然更谈不上自由买卖。

  井田制还有一个孪生的制度,就是奴隶制。

  那时候,国王、诸侯(部族首领)和大小族长,都拥有大片土地(封地),这就是私家井田。

  这种私家井田,主人对土地虽然也没有名正言顺的最终处置权,但却比平民仅有的耕作权大大进了一步。

  只要领主不犯罪,不招天子讨伐,不在战争中失败,这些土地实际等同自己的私有财产,可以转让、赠送甚至买卖。

  有了土地,就得有人耕种,国王、诸侯和族长,就把战俘、罪犯以及因各种原因依附于他们的穷困庶民,强力安排在自己的土地上耕耘,这些劳作者便是奴隶。

  “奴隶”一词,春秋战国已有,只不过不常为人用罢了。

  《后汉书·西羌传》记载了一个春秋秦国的奴隶逃亡故事,开首云:“羌无弋爰剑者,秦历公时,为秦所拘执,以为奴隶……羌人谓奴为‘无弋’,以爰剑尝为奴隶,故国名之。”这个无弋爰剑,便是无数的奴隶之一。

  奴隶主除了给耕耘者留下仅够生存的物品,收获物必须全部上缴土地主人。

  国王和大大小小的诸侯、封主、族长及其家人,正是依靠从这些“奴隶井田”和自由农夫的公田缴来的收获物,维持着军队、官吏和舒适富裕的生活。

  官私井田的劳动者奴隶,也叫做隶农,他们没有官府承认的自由民身份,官府“料民”(户籍登记)也不登记他们入册,他们的身份只存在于领主的“奴籍”之中。

  来源于战俘和罪犯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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